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民终7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营方泰金属回收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浏阳河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8614331XN。
法定代表人:王海滨,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冶有色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黄金山工业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714658074Y。
法定代表人:汪旭宇,董事长。
上诉人东营方泰金属回收利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冶有色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鲁0591民初13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申请减缓免诉讼费未获准,在收到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七日内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东营方泰金属回收利用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呼振泉
审判员 李福玉
审判员 李万海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李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