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有色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大冶有色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东营鲁方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591执226号
申请执行人:大冶有色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黄金山工业新区。
法定代表人:黄少书,董事长。
被执行人:***方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养殖区骨干路22号。
法定代表人:崔志祥,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冶有色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方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鲁0591民初136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4006089.54元及自2019年4月13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
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不动产及车辆登记等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通过东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方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东营市东营区××路××号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依法轮候查封。本院到生效法律文书记载的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财产状况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向当事人送达了限制消费令,通过谈话方式向其告知了上述查控、处分等执行情况及信息,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也不申请悬赏执行,本院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方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东营市东营区××路××号的不动产系轮候查封,依法不得处置,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大冶有色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也不申请悬赏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贯英
审判员  吴胜林
审判员  高兴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韩笑
书记员周润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