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有色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大冶有色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东营鲁方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0591执22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大冶有色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东营鲁方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大冶有色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营鲁方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作出的(2021)鲁0591执22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东营鲁方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东营市东营区的不动产,现因被执行人破产重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东营鲁方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东营市东营区的不动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