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有色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大冶有色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东营方泰金属回收利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0591执恢435号
申请执行人:大冶有色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万丽富德广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东营方泰金属回收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浏阳河路99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大冶有色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营方泰金属回收利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鲁0591民初136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2072107.61元、审计费100000元、保全费5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申报财产。
本院于2021年8月9日恢复执行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并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保险、工商登记、互联网银行、不动产及车辆登记等情况进行了多次查询,未发现大额银行存款、证券、保险、大额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登记等财产线索。本院到东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中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两处不动产登记信息,名下均设有抵押,并被另案查封。本院依法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并送达了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通过谈话方式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上述查控、处分等执行情况及信息,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不申请悬赏执行,本院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东营方泰金属回收利用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设有抵押且被另案查封,不可供执行,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大冶有色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