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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湖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281民初4254号 原告:***,男,1966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 被告:***,男,1959年10月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 被告:湖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 原告***诉被告***、湖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湖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司撤回对被告***、湖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