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盛兴建设有限公司

成都欣康尔寿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盛兴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16民初8046号之二

原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双流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工业集中发展区腾飞路655号。

法定代表人:邓岚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泽春,广东德纳(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琼,四川舟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盛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长冶路一段120号9层。

法定代表人:王俊。

原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公司)与被告都盛兴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兴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

被告盛兴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已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合同签订地即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管辖,且本案原告系追究我方非法挂靠、非亲自施工的违约责任,与建设工程施工本身不存在任何关联,不涉及专属管辖的范畴,故请求法院将本案移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欣***公司依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追究被告盛兴公司的合同违约责任,本合同纠纷的性质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应根据双方争议的基础法律关系来确定本案的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本合同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而本合同所涉建设工程所在地位于成都市双流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双方当事人虽然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15、(2)项中,选择向合同签订地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起诉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但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并不是不动产所在地法院,该合同条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15、(2)项约定由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管辖的条款为无效条款。被告盛兴公司辩称本纠纷与建设工程施工本身不存在任何关联,不涉及专属管辖,与其主张的双方在合同中已约定由其它法院管辖的意见前后矛盾,且无证据证实,该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法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成都盛兴建设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盛兴公司负担。

如不服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 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万 敏

书 记 员  陈芮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