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民申21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双流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工业集中发展区腾飞路655号。
法定代表人:邓岚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泽春,广东德纳(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思辰,广东德纳(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成都盛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长冶路一段120号9层。
法定代表人:王俊,总经理。
一审第三人:黄显华,男,197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
再审申请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盛兴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兴公司)、一审第三人黄显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1民终12472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古莉玲
审判员 阎 涛
审判员 胡 钉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卫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