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盛兴建设有限公司

***、成都盛兴建设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6民初6734号
原告:***,女,196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佳芹,四川元绪(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盛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长冶路一段120号9层。
法定代表人:王俊。
原告***与被告成都盛兴建设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周艳飞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王 茜
书 记 员 王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