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16执异208号
案外人:**,女,197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
申请执行人:成都盛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长冶路一段120号9层。
法定代表人:王俊,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
本院在执行成都盛兴建设有限公司与***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对本案的审查中,**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周华斌
审 判 员 李 虹
审 判 员 李建军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沈红杏
书 记 员 苏翠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