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1725民初270号
原告:四川华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法***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珊,四川法***事务所律师。
被告: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华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四川华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华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华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217元,减半收取17608.5元,由原告四川华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谭 驰
审判员 王 兰
审判员 熊 英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