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四川华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116执恢466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华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双流县华阳镇正北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华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双流民初字第14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四川华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17357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车辆信息、房产信息、银行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四川华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