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四川华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某某等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105执49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中路一段**号。
负责人*先义,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四川华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双流县华阳镇正北街。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申请执行四川华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城建行政非诉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5行审4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64360.9元,执行费5365.41元。
执行中,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四川华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成都市中和镇朝阳路茗兴花园4栋1楼、2楼的房屋(和0208844),另查明,被执行人四川华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有***和镇半边街朝阳路1-7楼的房屋(和0192702)、位于中和街道下街11号茗兴花园5栋、2栋的房屋(权0267179),但上述房屋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且本院依职权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案件暂无执行条件,应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
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5行审4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