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民终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4年1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仙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天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3年6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高边疆,男,汉族,1964年8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第三人:四川华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镇正北街。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边疆,男,汉族,1964年8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第三人:***,女,汉族,1967年12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第三人:**,男,汉族,***年1月20日出生,住上海市普陀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贵、第三人高边疆、第三人四川华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三人***、第三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成民初字第27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一审判决认定案件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成民初字第277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810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敏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