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以马内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成都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四川以马内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6民初11960号

原告:***,男,197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旺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乔乔,四川鼎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花照壁西顺街**********。

法定代表人:张艳,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林阳,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以马内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机投镇万寿路**

法定代表人:袁凤林,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成都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四川以马内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162元,由***负担。

审判员  姚凌燕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申卢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