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6民初11960号
原告:***,男,197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旺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乔乔,四川鼎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花照壁西顺街**********。
法定代表人:张艳,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林阳,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以马内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机投镇万寿路**
法定代表人:袁凤林,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成都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四川以马内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162元,由***负担。
审判员 姚凌燕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申卢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