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以马内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航墙玻璃有限公司与四川以马内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渝0110执2437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航墙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工业园区(信息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086328671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9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执行人:四川以马内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航墙玻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以马内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0日作出的(2017)渝0110民初12759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四川以马内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民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航墙玻璃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66965.2元及相应违约金等、申请执行人垫交的案件受理费3200元及财产保全费2270元。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通过司法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公司所在地调查,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相应的线索。现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并限制高消费。2018年11月16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渝0110执243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