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108民初506号
原告:***之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1。
被告:江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2。
原告***之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之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之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高 彦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