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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之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108民初506号 原告:***之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1。 被告:江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2。 原告***之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之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之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高 彦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