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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和平北路支行与某某之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等借款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晋0109民初4187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和平北路支行,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北路27号1幢B1003号房、B1004号房。 负责人:***,行长。 被告:***之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新城乡*********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松阳县。 被告:***,女,197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包头市。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和平北路支行与被告***之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和平北路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和平北路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马 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