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霖之源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之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尖民初字第1541号 原告***之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迎宾北路34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西如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二路北侧逸翠园(三A期)2幢5030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74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山西汾阳项目部经理,住山西省**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之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之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之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5元,由原告***之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张 琴 人民陪审员 王 凯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