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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之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晋01民终13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二路北侧逸翠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工作人员,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解州镇********。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之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迎宾北路**v>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如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山西汾阳项目部经理,,住太原市 上诉人***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之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2016)晋0108民初8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810元,减半收取3905元,由上诉人***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润   树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辛   磊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