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晋01民终13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二路北侧逸翠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工作人员,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解州镇********。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之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迎宾北路**v>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如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山西汾阳项目部经理,,住太原市
上诉人***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之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2016)晋0108民初8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810元,减半收取3905元,由上诉人***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润 树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辛 磊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