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07执4256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爱克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雪梅。
被执行人:四川汇生绿源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门姝伶。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7民初11866号民事判决,于2019年7月2日受理四川爱克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汇生绿源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四川汇生绿源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未在法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四川汇生绿源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成都华西支行存款人民币XXXX元予以扣划至本院账户。
本裁定一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华勇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余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