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东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万家灯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东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2民初12268号之二
申请人:贵州万家灯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新天办事处新添大道北段55号黔城碧水人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2683958364H。
法定代表人:肖棠译,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翔,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正富,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东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平安路8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02065535598。
法定代表人:隆益利,系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四川东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虾子镇经开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903374677227。
法定代表人:廖元富,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贵州新蒲经济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经开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90092949220U。
法定代表人:廖宏宇,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贵州万家灯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东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东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贵州新蒲经济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21)黔0302民初1226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价值150000.00元的财产,并采取了如下保全措施:2021年7月19日,冻结了四川东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尾号xx内存款人民币150000.00元。申请人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东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尾号xx内存款人民币150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莫红梅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马 倢
书 记 员 李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