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东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川东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011民初2814号
原告:***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0062358243F。
住所:内江市东兴区椑木镇麻柳湾。
法定代表人:邓军,该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靖(特别授权),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东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02065535598。
住所: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平安路825号。
法定代表人:刘松林。
被告:**,男,196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住成都市武侯区,公民身份号码:51102119********。
原告***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东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其处分诉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740.00元,由原告***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郭启军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吴佳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