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011民初2220号
原告:天全县锋宇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825314452085A。
住所:天全县始阳镇开发区126号。
法定代表人:黄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四川东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02065535598。
住所: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平安路825号。
法定代表人:刘松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易(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男,198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内江市市中区人,住内江市市中区。
原告天全县锋宇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东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其处分诉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天全县锋宇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5.00元,由原告天全县锋宇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郭启军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吴佳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