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东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内江众祥建材有限公司与四川东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011民初4176号
原告内江众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内江市东兴区椑木镇石桥南路92号。
法定代表人:邹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静,系四川宏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东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内江市东兴区平安路82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内江众祥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东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指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