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7民初11581号
原告:**,男,1971年3月6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海安市。
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上海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1888弄11号2楼203室-K。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上海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8日立案。
原告**诉称,被告在承建海安保税物流园二期工程时,因工人生活区住宿用的集装箱不合要求,被海安市城市管理局罚款20,000元,应工地项目经理**要求,原告于2020年12月10日代项目部垫缴罚款20,000元。另应项目经理**要求,原告于2021年7月9日以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义,在海安XX局财务科向海安县慈善基金会代垫捐款10,000元。时至今日,被告一直未向原告返还以上代垫款项30,000元。今具状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返还代垫款项3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上海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原告在诉状中的意见,**主张的法律关系并非追索劳动报酬。被告和原告之间并无劳动或其他合同关系,被告并未要求**代垫案涉款项,返还代垫款项的责任主体并非被告,本案将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上海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列为被告主体不适格,被告住所地法院并不享有管辖权。经海安市人民法院多个生效判决查明的事实:被告承***XX中心二期工程后,将工程分包给江苏XX集团有限公司和南通XX有限公司,***系该两公司委托代理人,**受***委托工作。**起诉时称其垫付的款项系发生在案涉工程施工期间,故**起诉时认为其垫付的款项系与工程相关,本案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纠纷确定管辖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的诉请主张,原告本意确非追索劳动报酬,而是要求被告支付其垫付的罚款及捐款。故本院采纳被告提出本案并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的意见。根据双方提交的材料及本院在(2023)沪0107民初9722号案件中双方**的事实,被告在承***XX中心二期工程后,将工程分包,而**是基于其中一家承包公司的关系在涉案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鉴于双方**所指向的原告在涉案建设工程项目中的身份,且原告虽表述为追索代垫费用,实质上应属于该建设工程项目结算事宜的一部分。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涉案工地在江苏省海安市,被告住所地虽然在上海市普陀区,但本案应适用专属管辖,故本院没有管辖权。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上海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铁十七局集团上海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海安市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向 颖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吕良堃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一百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