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7民初17043号
原告:南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浦珠中路268号珍珠花苑09幢1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上海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1888弄11号2楼203室-K。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南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上海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南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7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南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93元,减半收取计3,096.50元,由原告南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何 伟
人民陪审员 陈 洁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