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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船长瑞实业(重庆)有限公司

重庆长瑞实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6财保184号 申请人:重庆长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天城大道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287622092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众***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东江路138号重庆万铸重工设备有限公司办公楼2幢1、2、3、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ABTHY73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重庆长瑞实业有限公司以情况紧急,不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合法权益将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为由,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众***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价值5833109.47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长瑞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重庆长瑞实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重庆长瑞实业有限公司缴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江维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