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诚达建筑有限公司

四川蜀南建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四川诚达建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5民初9083号

原告:四川蜀南建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北大街88号附6号。

法定代表人:刘攀,系总经理。

被告:四川诚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伍隍镇政府街十一号。

法定代表人:罗修成,系总经理。

原告四川蜀南建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诚达建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四川蜀南建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蜀南建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盈昊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尤杉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