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诚达建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四川诚达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002执1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成华区。
被执行人:四川诚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资阳市雁江区。
本院在执行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四川诚达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存款可供执行。本院已冻结其银行账户,并划拨给申请执行人9,529.51元,收取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线索,本院将核实后依法进行查封。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罗忠
审判员  颜杰
审判员  李会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贺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