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诚达建筑有限公司

四川蜀南建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四川诚达建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0108民初17339号

原告:四川蜀南建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羊区北大街88号附6号。

法定代表人:刘攀,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梓恒,四川铭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诚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伍隍镇政府街十一号。

法定代表人:罗修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鼎,男,汉族,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义蓉,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蜀南建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蜀南公司)与被告四川诚达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达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蜀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攀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梓恒、被告诚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龚义蓉、张志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蜀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蜀南公司、诚达公司签订的《资产转移与股权收购协议书》;2.诚达公司立即归还蜀南公司所支付的定金372000元;3.诚达公司支付蜀南公司违约金111600元;4.诚达公司支付蜀南公司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29000元。事实与理由:蜀南公司因业务需要拟从诚达公司收购其子公司,以便使用其资质,遂于2019年5月28日签订《资产转移与股权收购协议书》,蜀南公司于合同签订当日按合同约定将定金372000元转入诚达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泽伍的账户中。后于2019年7月30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不同意诚达公司分立资质申请,诚达公司已无法履行合同。蜀南公司之后多次要求诚达公司退还定金被拒绝,故起诉至法院。

诚达公司辩称,1.案涉合同目的是诚达公司将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依法转移,诚达公司只负有提供现有公司资料的合同义务。蜀南公司负有保证能够办理清册设立目标公司,并保证合同签订两个月内完成此次资质转移。2.合同签订后,诚达公司提供了合同附件清单的资料,已实际履行合同。2019年7月,蜀南公司指定的资质吸收方四川赞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赞拉公司)按照谁吸收、谁申请的原则向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前述资质变更分立,诚达公司配合提供了相关资料,因赞拉公司指定的技术负责人李晓冬资质存疑未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同意。因此,合同未能履行的根本原因是蜀南公司自身原因造成,诚达公司没有违约行为,不应退还定金及承担违约责任。故请求驳回蜀南公司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5月28日,诚达公司作为转让方、蜀南公司作为受让方,双方签订《资产转移与股权收购协议书》约定:1.诚达公司具有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以下简称目标资质),蜀南公司拟收购诚达公司部分资产,现双方协商一致:蜀南公司成立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然后诚达公司将目标资质转移至目标公司后,诚达公司将目标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蜀南公司或者蜀南公司指定的企业或自然人名下,目标公司名称具体以当地工商部门核准的名称为准。2.蜀南公司负责诚达公司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的协调与沟通,直至诚达公司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同意本合同约定的成立全资子公司与目标资质的转移,蜀南公司负责目标公司所在地的建设主管部门的协调与沟通,直至目标公司所在地的建设主管部门同意本合同约定的成立全资子公司与目标资质的转移。3.在目标公司取得目标资质证书当日,诚达公司将其拥有的100%的目标公司股权全部变更到蜀南公司,或者蜀南公司指定的企业或自然人名下。协议中还约定“一、股权转让的价格和支付期限和方式:(一)股权转让价格,目标公司由蜀南公司协助诚达公司在成立,目标公司注册成功后,双方就诚达公司的公司营业执照、三章(法人章、公章、财务章)、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开户许可证、公司帐户(印鉴卡)、公章印鉴等相关资料,诚达公司自行保管,蜀南公司需要使用诚达公司安排人带上资料无条件配合。(所需费用由蜀南公司负责)综上,诚达公司应收取的股权转让总价格为1860000元。(二)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期限和方式:1.打款金额和时间具体为:(1)签订合同当天工作日内,蜀南公司向诚达公司指定收款账户转入372000元的定金;(2)在诚达公司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同意次资质转移事项,发出同意此次资质转移的迁出函5个工作日内,蜀南公司向诚达公司指定收款账户转入1488000元的中期款项;(保证在合同之日起60天内)。二、股权转让前母公司及目标公司的设立和经营管理。1.目标公司由蜀南公司负责办理设立的相关事宜,由诚达公司全力配合,该公司由诚达公司100%持股,诚达公司承诺在目标公司设立后不得从事任何经营活动。2.任何一方不得私刻目标公司任何印鉴,否则,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有权追究违约方法律责任。三、诚达公司的保证及承诺:目标资质是合法有效的,并完全符合此次资质的分立条件;在目标公司设立过程中,应按蜀南公司要求提供相应的现有材料;没有任何的企业失信、股权质押、目标资质的在建工程等问题;在本合同履行期内,不做任何影响成立目标公司及将目标资质转移到目标公司的事情;按时无条件配合蜀南公司完成此次资质分离所需的手续及最后子公司的100%股权变更。四、蜀南公司的保证及承诺:保证能够办理注册设立目标公司,但诚达公司须无条件配合提供设立目标公司需要的资料(诚达公司只负责提供现有公司资料,其他由蜀南公司负责);从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月内配合完成此次资质转移(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示通告或关于同意此次资质迁出的函为准;如因为政策原因造成延误的,期限相应顺延)。五、违约责任:1.如蜀南公司在诚达公司提交申报材料前任何原因不买,诚达公司收取的定金不予退还;2.如目标公司在取得目标资质后,诚达公司不配合股权变更或私自向第三方转让目标公司股权,则应立即无条件退回已经收取的所有款项,且应按总合同金额的2倍支付违约赔偿金;……(注:本违约责任中所涉及到的付款、退款、赔偿,双方自付款的时间节点起均有2日的免责期,超期均需承担支付金额的0.5%/天的违约金)。”合同附件清单1载明:诚达公司(母公司)需向蜀南公司提供的资料清单为1.母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彩色电子档及复印件;2.母公司资质证书正副本彩色电子档及复印件;3.母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彩色电子档及复印件;4.母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彩色电子档及复印;5.母公司公司章程(调档)(6.母公司股东会决议;7.母公司IC卡(资质申请需要用的申报系统)账号密码;8.母公司公司简介;9.改制、重组、分立等方案复印件;10.企业法律继承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合同签订后,2019年6月6日,蜀南公司向诚达公司指定的陈泽伍账户支付定金372000元。之后,双方未成立新的目标公司,而是由蜀南公司找到赞拉公司作为目标公司分立、吸收诚达公司的目标资质。诚达公司按合同约定为分立资质提供了合同附件中载明的相关资料。在报请审批过程中,由于赞拉公司的技术负责人李晓冬职称存疑,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未批准案涉资质的分立。在报请审批的资料中关于李晓冬的基本情况及业绩表资料加盖有赞拉公司印章、社保信息载明李晓冬为赞拉公司参保人员。

审理中,蜀南公司认为,因客户已没有购买资质意向、诚达公司之前取得相应资质申报材料虚假致资质分立未成功、且政策收紧,故无法再履行《资产转移与股权收购协议书》。诚达公司认为,合同约定两个月内完成资质分立,现合同时效性届满,故也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

本院认为,因蜀南公司、诚达公司均表示《资产转移与股权收购协议书》无法继续履行,故蜀南公司主张解除《资产转移与股权收购协议书》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蜀南公司主张资质分立未成功系诚达公司违约所致,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如举证不力,应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经查明,资质分立未成功的原因是吸收资质的目标公司即赞拉公司的技术负责人李晓冬的职称存疑。而赞拉公司系蜀南公司自己找来承接资质的目标公司,且李晓冬又为赞拉公司的员工,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李晓冬的资料系诚达公司提供,且诚达公司按合同约定提供了合同附件中的相应资料,即没有证据证明诚达公司对资质分立存在违约行为。现蜀南公司主张解除合同,而又未能证据证明诚达公司存在违约的情况下,根据合同约定诚达公司对其收取的定金应不予以退还。故蜀南公司主张诚达公司退还定金、支付违约金及律师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四川蜀南建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诚达建筑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资产转移与股权收购协议书》;

二、驳回原告四川蜀南建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926元,减半收取4463元,由原告四川蜀南建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宗华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