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89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蜀南建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北大街**附**。
法定代表人:刘攀,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梓恒,男,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诚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伍隍镇政府街**
法定代表人:罗修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义蓉,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蜀南建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诚达建筑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8民初173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蜀南建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四川蜀南建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蜀南建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926元,减半收取4463元,由上诉人四川蜀南建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云平
审判员 罗晓都
审判员 史 洁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李盈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