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乾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武汉市江夏区制漆厂、武汉乾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106民初8663号
申请人:武汉市江夏区制漆厂,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范湖金水一村。
投资人:徐赐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宜民,男,系武汉市江夏区制漆厂法务。
被申请人:武汉乾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南湖大道张吴湾芷岸龙庭9栋1单元2102室。
法定代表人:马晓东。
申请人武汉市江夏区制漆厂与被申请人武汉乾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刘绪平于2018年6月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武汉乾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24464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其他财产,徐赐华和黄玉荣自愿以其名下房产为保全承担保险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市江夏区制漆厂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徐赐华名下位于武汉市武昌区临江大道55号锦江国际5栋5单元14层2室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昌字第××号)
二、冻结被申请人武汉乾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24464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 胡向阳

二〇一八年六月××日
法官助理 周 晔
书 记 员 陈岚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