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92民初3692号
申请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谷分行,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民族大道1号。
负责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武汉市**电机电器修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科技园谭湖一路。
被申请人:武汉金桥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庙山小区两湖大道藏流路3号。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谷分行与*金涛、***、武汉市**电机电器修造有限公司、武汉金桥门窗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谷分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市**电机电器修造有限公司、武汉金桥门窗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6023.82元或者查封、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谷分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市**电机电器修造有限公司、武汉金桥门窗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6023.8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程静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虞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