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92民初3692-1号
申请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谷分行,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民族大道1号。
负责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武汉市**电机电器修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科技园谭湖一路。
被申请人:武汉金桥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庙山小区两湖大道藏流路3号。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谷分行与*金涛、***、武汉市**电机电器修造有限公司、武汉金桥门窗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作出(2019)鄂0192民初3692号民事裁定,并查封了被申请人武汉市**电机电器修造有限公司、武汉金桥门窗制造有限公司共计6个银行账户的存款。被申请人武汉市**电机电器修造有限公司、武汉金桥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以武汉金桥门窗制造有限公司开户行为建行***泰支行,账号为42×××50的账户余额已满足保全标的为由,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其余账户的查封。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武汉金桥门窗制造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华泰支行账号为42×××50的银行账户,在本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账户余额已达到保全金额,因此,被申请人武汉市**电机电器修造有限公司、武汉金桥门窗制造有限公司的解除部分账户冻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武汉市**电机电器修造有限公司以下银行账户的冻结: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藏龙岛科技支行账号为55×××30的银行账户;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业务处理中心账号为42×××27的银行账户;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华泰支行账号为42×××16的银行账户;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武汉金桥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以下银行账户的冻结: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藏龙岛支行账号为42×××22的银行账户;2、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光谷支行账号为70×××33的银行账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程静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虞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