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金桥门窗制造有限公司

**、***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92民初26号
原告:**,男,198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南区,
被告:***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正街106号。
法定代表人:童卫,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武汉金桥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庙山小区两湖大道藏流路3号。
法定代表人:龚艳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丹,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武汉金桥门窗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2年2月10日,原告**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国阳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聂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