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金桥门窗制造有限公司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谷分行与***、武汉市**电机电器修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92民初3692-5号
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谷分行,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民族大道1号。
负责人:王志雄,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姣,系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70年9月23日出生,户籍地址: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
被告:武汉市**电机电器修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科技园谭湖一路。
法定代表人:龚艳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明,该公司员工。
被告:武汉金桥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庙山小区两湖大道藏流路3号。
法定代表人:龚艳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明,该公司员工。
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谷分行与被告***、武汉市**电机电器修造有限公司、武汉金桥门窗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谷分行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谷分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谷分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490元,由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谷分行负担。
审 判 长  程 静
人民陪审员  程传耀
人民陪审员  李必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 记 员  苏星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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