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金桥门窗制造有限公司

**与***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92民初6139号
原告:**,汉族,男,1983年8月3日出生,住武汉市汉南区。
被告:***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正街106号。
法定代表人:童卫。
第三人:武汉金桥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开发区庙山小区两湖大道藏流路3号。
法定代表人:龚艳红。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武汉金桥门窗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2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22元,予以减免。
审判员 邱 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鲁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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