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303民初3636号
原告:洛阳市西工区利商五金机电物资供应部,住所洛阳市西工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凯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湖北仁威电业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湖北仁威电业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住所洛阳市西工区。
负责人:顾勇,该公司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芳,女,汉族,1976年1月12日出生,系湖北仁威电业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职工。
原告洛阳市西工区(以下简称洛阳利商机电供应部)与被告湖北仁威电业有限公司、湖北仁威电业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洛阳利商机电供应部于2017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洛阳利商机电供应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洛阳市西工区。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洛阳市西工区利商五金机电物资供应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任思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