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902执1308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坤丰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建业,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湖北洲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坤丰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洲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司法网络总对总查询及传统查询,约谈申请执行人后发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7)鄂0902民初34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智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