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坤丰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坤丰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天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02民初2787号
原告:武汉坤丰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武汉理工大学余家头校区门面。
法定代表人:闫建业,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子琳,许昌市魏都区志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天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镇汉南大道353号。
法定代表人:杜汉军,该公司经理
原告武汉坤丰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天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7月1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坤丰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坤丰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海建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张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