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6民初13701号
原告:***口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汉口北大道88号汉口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D1区7楼7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6758199118。
法定代表人:罗淼。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璟杉露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武昌区中南路街武珞路628号亚贸广场A座27楼7号房A9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3MA4KYA2D4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市洪山区。
被告:***,女,196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洪山区。
被告:**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洪山区徐东路金银岛都市花园2栋1层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3MA4KYA1A3X。
法定代表人:**。
被告:**坤丰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理工大余家头校区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79240394X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口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璟杉露科贸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岩秒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坤丰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受理后,2023年1月18日原告***口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口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口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35元,由原告***口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熊 漪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