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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7民初4535号 原告:**,女,197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唱,湖北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武汉坤丰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武汉理工大余家头校区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79240394X2。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团风县团方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1272000266B。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武汉坤丰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6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