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1802执1149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张泾泉,男,197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被执行人:成都通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泾泉与被执行人成都通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因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1)川1802执保33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申请人张泾泉用于担保的登记于**名下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云龙南路19号1栋20楼2008号房屋(产权证号:成房权证监证字第32917**)。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郑 毅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