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环博工程有限公司

沃尔沃建筑设备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湖北环博工程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宁0104民初3962号之一
原告:沃尔沃建筑设备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金京路******。
法定代表人:ANDERSPATRIKLARSSON,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成,宁夏善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迪,宁夏善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环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开发区17C1地块东合中心****div>
法定代表人:宦明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志伟,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艳辉,湖北宏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宁夏晟沃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大连东路**>
法定代表人:陶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婧,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招银银行大厦**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连柏林,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沃尔沃建筑设备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环博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宁夏晟沃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因原、被告已另案协商解决纠纷,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沃尔沃建筑设备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214元,减半收取11107元,由原告沃尔沃建筑设备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海波
人民陪审员  邢学梅
人民陪审员  齐广霞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张林旺
书记员王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