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9)鄂0626执1043号
湖北环博工程有限公司:
你公司与王先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作出的(2019)鄂0626民初12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先明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自收到本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偿付王先明材料款120102元;
二、负担案件受理费1368元,申请执行费1722元。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康支行
户名:保康县人民法院暂扣款专户
账号:18×××15
特此通知。
执行员 王 喜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宋世旭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