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2828民初423号
原告:***,男,1958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丹江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潘宗勇,男,198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丹江口市,系***之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刘金元,湖北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6995534723。
法定代表人:张喜胜,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湖北环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中法生态城汉阳大街特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673697789F。
法定代表人:宦明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宦宗全,男,195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丹江口市,系湖北环博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原告***诉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后追加湖北环博工程有限公司为被告,因各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原告***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6.00元,减半收取408.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余美玲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