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金木海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湖北环博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0民初14号
原告:重庆金木海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富洲路8号附16号1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MA5YMN6LXJ。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准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准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环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中法生态城汉阳大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673697789F。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港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10306009X2。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铁发建新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仙桃街***大道2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5U5KUD2B。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金木海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环博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铁发建新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金木海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环博工程有限公司已庭下达成和解,原告重庆金木海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理由正当。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金木海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44元,由原告重庆金木海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已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罗 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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