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环博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环博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626民初1225号
原告:***,男,197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保康县。
被告:湖北环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博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沌口经济开发区东合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673697789F。
法定代表人:宦明军,系环博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书东,男,1971年9月3日出生,汉族,系环博公司主管会计,住湖北省十堰市郧西县。
被告:**,男,196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系环博公司股东,住十堰市白浪经济开发区。
原告***诉被告湖北环博工程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先明于2019年7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先明自愿申请撤回对黄以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调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判员***
二0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