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环博工程有限公司

沃尔沃建筑设备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湖北环博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宁0104民初3961号
原告:沃尔沃建筑设备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金京路2095号2楼T区。
法定代表人:ANDERSPATRIKLARSSON,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善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善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环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开发区17C1地铁东合中心B栋1206号。
法定代表人:宦明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湖北省老河口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宁夏晟沃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兴庆区科技园大连东路541号。
法定代表人:陶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婧,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88号招银银行大厦22楼。
法定代表人:连柏林,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沃尔沃建筑设备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环博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宁夏晟沃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案在审理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