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清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晶百利玻璃有限公司、武汉清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0115民初8980号
原告:武汉晶百利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乌龙泉街道幸福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5MA4KYA021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出纳。
被告:武汉清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六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646357783。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晶百利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清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武汉晶百利玻璃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晶百利玻璃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晶百利玻璃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计2050元,由原告武汉晶百利玻璃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石英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